桂林理工大学科技园管理制度

为了保持园区良好的内外环境,维护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保障入驻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桂林理工大学科技园管理制度。

一、安全防火防盗规定

1、各入驻企业必须制定本企业的安全制度,并遵守本安全管理制度。

2、企业工作人员进出园区须自觉佩戴企业统一胸牌。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通报。

3、入驻企业的车辆应按地面标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处,所有车辆请勿随意停放、听从保安人员安排。

4、公休日、节假日全天,工作日从晚21:00至第二天早7:30间企业如需加班,应事先向办公室提出包括加班时间、人数等内容的书面加班申请(见附表一),经批准方可实施。

5、企业人员应自觉保持房间、楼道清洁。不在楼道内摆放物品,不乱扔烟头、杂物。每天下班前要检查安全,做到所在房间断水、断电、并关窗、锁门。如因门窗户未关锁,造成的所有损失自行承担。

6、安装和修理用电设备、仪器时,应由电工或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检验。室内电路不宜变动(包括照明、插座等),因工作需要必须变动时,需经办公室批准。

7、园区内不得使用生活电炉,生产和实验设备用电炉要填写《企业使用电炉申请》(见附表二),经创业园批准后方可使用。若违反此规定,一经查出将没收电炉并每次罚款人民币2000元。

8、园区内各单元配有3~5千瓦单相电。如需超过用电量的,请书面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9、使用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时,必须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备案,经同意后方可使用,当天未使用完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宜存放在科技园内。

10、园区内原则上不允许使用放射性物资设备,如确实需要,应必须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备案,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11、经批准使用的带明火、燃气设备,需有专人负责,责任要落实到人。

12、企业须购置一定数量合格的消防器材并安置在指定地点,不要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消防物品定期更换,企业人员要了解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3、凡违反规定而引起火灾或其它事故的,由肇事单位负全部责任。

二、卫生要求

1、入驻企业应共同保持大楼内外环境卫生,企业员工应养成文明习惯,以共同创造一个优美的环境。

2、入驻企业应保持室内卫生整洁,做到窗明几净。

3、大楼实行垃圾袋装化,袋装垃圾请予下班时放在门口,由专职卫生员统一处理。

4、洗手间、洗手池、便池、开水间应保持卫生、畅通、不要倾倒茶叶、剩饭、垃圾等物。

5、各入驻企业卫生用具及其它物品不得堆放在楼道内。

6、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财务管理规定

1、入驻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制度,按照《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等的要求,设帐、核算、报表。

2、入驻企业每月10日前按时向科技园办公室报送财务报表和各类统计报表。每年如有三次未交财务报表则取消当年退税资格。

3、各入驻企业的税收应自觉接受桂林高新区财政税务局直接管理,依法按时申报。

四、入驻企业户外设置名牌的管理规定

1、入驻企业需在租赁房的建筑物外墙门檐口以上或在租用房以外建筑物上设置单位字牌、产品广告(含实物)、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条(横)幅等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2、户外名牌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按规划组织实施。设置单位承担名牌制作安装费(由办公室会同设置单位与制作单位协商)和场地占用费。

3、名牌设置单位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内容,申请设置地点及有关说明。由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制作事宜。举办展销会、交易会需短期在科技园内粘贴广告、挂置条(横)幅的单位,应提前报办公室审核同意,才能粘贴和挂设。

4、不能在大门装饰墙、门柱和大楼门厅玻璃墙上张贴临时性广告,招聘书和指示牌,发生以上情况由设置单位负责清理。

5、为保持已安装的名牌、灯饰、实物的美观清洁,由办公室统一组织,每半年或一年对安装的名牌进行维修、清洗和刷漆。其费用由设置单位按面积承担。

6、设置单位应到办公室办理手续,按本规定11条缴纳场地占用租金。

7、凡不按规定又未经许可设置的广告、条幅等,办公室将予以取缔,所发生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8、名牌设置单位在退房后,场地使用权终止,并在退房前自行拆除,退房后一个月内未能拆除的由办公室组织拆除,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9、如乙方所设名牌时间未满一年,拆除时不退任何费用。

10、名牌设置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必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缴纳次年全年费用。

11、户外名牌场地占用收费参考价列表于后,并根据占用位置按5%幅度调增或调减。

注:1、时间计算:不足6个月按半年计算,超出半年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经批准设置的,属科技园宣传性广告,免收场地占用费。

3、如入驻企业需要其它特殊要求的字牌请与办公室另行协商。

4、根据物价涨幅因素,允许参考价格每年有所增加。

五、其它规定

1、入园的企业(项目),未经办公室审查批准,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不得使用“桂林理工大学”、“理工大”、“桂工”等学校专用名称。经批准冠以“桂林理工大学”、“理工大”、“桂工”等学校专用名称的企业,学校享有10%的无形资产股权。该股权收益每年最低为1万元,分红高于1万元者,按实际股权比例分红。

入园的企业(项目)利用“大学科技园”的品牌,搞各种宣传生产、营销活动,必须经过办公室批准并备案。

2、本办法由桂林理工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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