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技厅等8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科成字〔2020〕22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9日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2020910日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0127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坚持前端聚焦、推进中间协同、注重后端转化,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广西。

(二)基本原则。

系统设计、统筹布局。聚焦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从规范科技成果赋权流程、充分赋予单位自主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做好转化管理和服务等方面优化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问题导向、补齐短板。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围绕制约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短板,着力破解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政策制度瓶颈,找准改革突破口,最大限度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集中资源和力量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聚焦产业、注重应用。围绕我区重点产业发展中卡脖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促进以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为核心,研发成果从实验室走向中试、进入孵化、实现产业化,推动产教融合,打通从科技创新到产业化之间的通道。

先行先试、重点突破。以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先行开展探索,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形成新路径和新模式,加快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分领域选择20家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在职务科技成果确权、国有资产处置、科研人员激励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试点主要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按照权责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将本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试点单位可协助成果完成人(团队)或共同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申请知识产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部分或全部成果所有权。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授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权属比例一般不低于70%,最高可全部授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对试点单位拟放弃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至少提前30日通知成果完成人(团队)。成果完成人愿意受让的,可无偿获得该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知识产权权利人变更手续。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鼓励转化前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对于符合要求的赋权申请,试点单位应在30日内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可以是普通许可使用权,也可以是排他许可使用权或独占许可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对于符合要求的赋权申请,试点单位应在30日内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科研人员请求续期的,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三)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和股权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试点单位可从赋权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归属单位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除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外的对转化科技成果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和团队(含技术转移机构作出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上述奖励(不含股权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或控高线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投入国有企业的,可以采用技术股+现金股形式强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与成果转化效益的绑定,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热情。

(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高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以及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审批和登记事项。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探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产评估机制。

(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试点单位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坚持放管结合,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通过建立科技成果管理档案、科技成果评价、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年度报告制度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是否申请专利。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勤勉尽职,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除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另有约定外,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不变。对于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完善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各方权益。鼓励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科研发展基金等方式,将成果转化收益继续用于中试熟化和新项目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全社会监督。

(六)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

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区内转化和实施。国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党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八)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

试点单位应优化机构编制配置,完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制建设,可以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内设机构,或设立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等方式,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机构要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人员队伍,其中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50%。积极发挥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作用,试点单位可以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或聘请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积极探索通过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开展信息发布、成果评价、成果对接、经纪服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等工作,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鼓励和支持试点单位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解决科技成果工程化放大及产业化应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关键和辅助配套技术问题,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三、试点单位和进度

(一)试点单位。

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桂林理工大学、广西医科大学、广西中医药大学、广西科技大学、北部湾大学、桂林医学院、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自治区农科院、自治区林科院、自治区海洋地质调查院、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自治区水牛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水牛研究所)、自治区畜牧研究所、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自治区中医药研究院。

(二)试点进度。

1.启动实施。

202011月至20213月,推动和指导各试点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和改革需求,积极研究制定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方案并启动实施。

2.深入实施。

20213月至202212月,针对改革试点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继续完善工作机制,解决突出问题,全面推进试点单位改革任务的实施,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3.总结评估。

2023年,组织开展督查,全面总结、系统梳理改革试点成效,开展阶段评估总结,对成熟的改革举措在全区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自治区科技领导小组指导下,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高效管用和精简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重大政策问题,编制赋权协议范本,加强风险防控,指导推进试点工作,做好成效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确保试点宏观可控。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政策、资源的统筹,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注册登记、知识产权权利人变更等相关事项,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利用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经费支持试点单位深入实施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奖励,加快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建设技术转移专业机构,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试点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的原则和要求,在实施方案印发3个月内编制各自的试点工作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二)加强评估监测。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试点工作报告制度,试点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并抄报主管部门。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应包括制度制定执行情况、赋权科技成果名单、成果转化效益情况、问题与经验做法等内容。对试点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可组织科技、产业、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作用,对试点进展情况开展监测和评估。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

(三)加强推广应用。

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开展经验交流,编发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引导。对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扩大试点范围等方式进行复制推广,总结试点中形成的改革新举措,及时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桂林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
电话:0773-3690262      邮箱:906568655@qq.com      地址:中国广西桂林市建干路12号